
女性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前提下与他人生育子女,该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,法律层面完全支持办理户口登记,户籍机关不得以女方仍存在合法婚姻为由拒绝受理落户申请。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七十一条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,该法条直接奠定婚外生育子女落户的法律基础,子女登记户口的权利不会被父母婚姻状况限制。
(一)如果选择跟随女方办理落户:
1、子女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这份材料由接生医疗机构出具,完整记载母亲身份信息即可。
2、女方本人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原件。
3、女方现场签署的非婚生育书面说明,写明子女生育背景与自愿随母落户的意愿,无需额外提供原配配偶相关材料,户籍窗口不会核查女方婚内婚姻纠纷。
依据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,政策外生育、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,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、非婚生育说明,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
(二)如果选择跟随子女生父落户:
除上述基础材料外,还必须一并提交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文书,文书需清晰证实生父与子女的血缘关系,缺少该鉴定材料,户籍机关无法受理随父落户申请。办理地点为落户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,材料齐全可直接提交登记,当前我国范围内户口登记不再与社会抚养费挂钩,办理落户无需先行缴纳相关费用,子女完成户口登记后,在入学、医保、继承等领域享受与婚内生育子女完全一致的法律待遇。